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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收汇风险用信用证结算电子设备

时间:2022-11-01 19:07:45 来源:麻拐娱乐网 浏览量:0

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收汇风险 用信用证结算

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收汇风险 用信用证结算 2005-11-21 22:31:41 来源:2005年11月21日民营经济报分享到:如何降低外贸合同中的收汇风险?一直是外向型企业经理们的一个经久不息的话题。据报,某省去年出口商品总额高达581.6亿美元,比上一年增加了40%,但是,同时积累国外的“坏账和欠款”数额也增至近百亿美元。某权威机构统计,去年“长三角”某地企业平均收账率只有80%,逾期的应收款高达18-20%左右。而且,据说这只是一种“保守”的估计。

换言之,就是每10元钱的出口商品,有近2元钱没有收回来。一位专家这样说:“现在多数民企不愿公开其海外应收款的数额,而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国企账面的反映”。

从理论上来说,企业应收账款的合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六个月,超过这个期限,就可以作为“坏账”来处理。显而易见,随着企业的改制,同时,越来越多的厂商拥有了“自营进出口权”。由于多年来形成的“贸易习惯”,过去国内企业相互“拖欠”账款的积习,现在正逐步延伸到外贸企业,这是一个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的信号。

根据一些统计表明,近年来,从许多企业外贸结汇方式及品种显示,“信用证结算方式”正在逐渐减少,取而代之的是“汇付”及“托收”结算方式的增加。据查,目前,信用证结汇的外贸业务由过去总额的60-70下降至30-40%上下,这种走势近年来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,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向。

因此,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,必须要考虑多种贸易风险,防范于未然,采取不同的方式来降低其风险程度。当然,实务中,商机商情千变万化,不能用一些简单的“公式”或者“理论”来套用,但是在结算品种的选择上,我们也可用这样一些实例来说明。

A、假设这样一种情况,我方出口产品是一般农副产品,长期出口某国,此商品在当地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。但是,近年来该国政经时有动荡,有可能实行外汇管制。可是,该进口商为我方长期客户,已经有了一定的信誉。那么,在交易时,我方可考虑采用“信用证结算方式”。

还有一种情况,我方的出口商品,如果是一般家用电器,并且该产品已经在进口国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。可是,此客户却是我方新客户,其商业信誉不详。在遇到这种交易情况,出口方也可以采取“信用证结算方式”。

B、如果我方出口货物是“库存积压物资”,国内市场不大。但是,该进口商作为我方长期合作客户,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商业信誉。那么,这笔交易可考虑采用“托收结算方式”。

C、另一种情况是,如果本企业的货物是原材料产品,市场销路很好,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;对方进口商为我方的长期客户,信誉良好。那么,此笔交易可考虑采取“汇付结算方式”。即,对方先付一部分订金,再以交付提单为界限,支付余款。也就是一种“前T/T”与“后T/T”交岔使用的变通方式,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程度。

当然,在外贸业务中,市场状况千变万化,各种交易错综复杂,商机稍纵即逝。因此,我们是不能照搬一些现成的“定律”,或者固定的“模式”,还是要根据具体交易的人及事,做出相应的对策。在实践中,没有任何一种公式或者理论可以“套用”的。但是,目的只有一个,就是减少我们在外贸业务中的风险,达到安全收汇、快速收汇的目的。

另一方面,在业务活动中,也不乏个别洋商的欺诈活动。由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分散,不少内地的企业初涉“直接”外贸领域,容易轻信洋商,从而,造成损失的例子时有所闻。

一般来说,在国际贸易中,最容易被人钻空子的就是利用“提单”的特性“作弊”。众所周知,“海运提单”是“物权凭证”,在外贸业务中,出口商以交付海运提单作为“象征性的交付货物”。不管采用何种结算方式,出口商可以拿到货款后,才把提单寄交给对方,使得出口商的收款有了一定的保障。

但是,“空运”、“陆运”等运输方式是不同于“海运”的。因为航空公司并不是凭交付“航空运单”而交货的,其做法一般是等到进口商品到货后,航空公司根据航空运单上注明的“收货人”名称,直接通知接收人,客户接到通知后,就能凭此提货,而不需要“提单”。

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采用“航空运输方式”,实际上,出口商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“控制权”。如果对进口商的信誉了解不深,或者对方存心“赖账”,出口商就有可能陷入“财货两空”的危险境地,我们的外贸企业必须要考虑到这些风险。

在实务中,多数“国有外贸企业”对于空运货物掌握较严,并且对空运货物的付款有特别要求。但是,近年来,由于乡镇民企外贸势头异军突起,个别洋商取得“货权”后,常以“航空运单”的这种特性,声称货物有“瑕疵”、“价高”或“商品滞销”等为借口,迟迟不付货款,令内地厂商颇为头痛。当然,利用航空运单的这种特性进行骗汇或故设圈套也大有人在,并且屡屡得手。近年来,义乌频频传出类似案件的“新闻”,令人不禁感到“屡闻不新”了。

当然,也有人利用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些“漏洞”进行诈骗,如:某企业碰到了这样的情况,银行开出的信用证,一般要求一式三份正本提单都必须由银行经手,可是客户提出要先拿到一份提单,并表示反正有信用证担保付款,不会乱来的。不少企业不愿意失去这些大单子,加之以为有了信用证,就有了银行的付款保障,也就答应先放单。结果对方拿了货物就脱身,企业去找银行要求偿付时,银行说,信用证规定,三份提单缺一不可,现在“单据已有漏洞”,根据国际惯例,银行概不负责,最终只好由企业自吞苦果。

也有的企业认为,采用“信用证交易”和“信用保险”需要一笔费用,不少民企不愿背这样的成本,仍然选择传统的“内贸”交易方式,根本就不用信用证结算,风险也就更大了。

坦诚而言,外贸合同结算方式的选择,对于收汇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
而近年来“信用证结算方式”数额的减少,取而代之的是“汇付结算方式”的上升,应该说,这并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。

是的,银行“信用证结汇费用”的确要比其他结汇方式要高,总体上来说,信用证项下的“银行费用”大约占外贸结汇总额的1-2.5%,最高一般不超过3%。但是,此一数字如果与去年某些地区近20%的“滞收货款”数额相比,又成了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。从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功能来看,它能使外贸结汇的安全系数增高,并且收汇速度大大加快等优点来看,这点银行费用又算得了什么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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